
事件相关报道:复制装备获刑 法院:虚拟财产也是财产
【“虚拟财产”认定】在法律界一直争议较大
在庭审过程中,王某的辩护人提出,我国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仅限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,不涉及虚拟财产,故王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条文规定,根据罪刑法定原则,王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。
确实对于虚拟财产的定性,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。一方面认为: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“头盔”、“战甲”诸如此类的武器装备,应该属于私有财产。因为它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、金钱、精力所取得的。某种程度上,它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。这种财产它既有价值,也有使用价值,可以进行转让。这种财产是一种虚拟财产,接近于知识产权,是一种创造,是一种智力成果,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。
另一种关点却觉得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,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。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,没有任何的经济意义,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,这些数据它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,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,本身独立出来,没有任何意义。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,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。
【一审法院认为】具有现实财产属性
网游中的虚拟财产究竟有无财产价值?浦东法院作出了判决,虚拟财产其在虚拟环境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可以被人占有、使用等,但游戏玩家要取得虚拟财产除了花费时间外,还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,如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、上网费等,同时该虚拟财产通过现实中的交易能转化为货币,因此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,又有使用价值。王某在盛大公司任职,其拥有的数据修改权是因其职责而直接赋予的,故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。
“我国尚无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,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认识还仅停留在学术讨论上。鉴于网民和互联网企业对虚拟财产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,而虚拟财产引发的种种问题已不容忽视。”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告诉记者,“浦东法院的此番判决表明对于虚拟财产开始重视起来,开始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虚拟财产了,那么相信对于虚拟财产的各种管理措施和办法,乃至于法律法规也会逐步出台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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